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生,该联社营业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男,该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69。

法定代表人:曹亚会,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8822N。

法定代表人:董应怀,任执行董事。

被告:曹亚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陈仓区,现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董应怀,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金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以下简称:陈仓信用联社)与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照明公司)、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仓置业公司)、曹亚会、董应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仓信用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生、韩俊男,被告国鼎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被告曹亚会已到庭,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董应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仓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鼎照明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清偿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4601610元合计27601610元,并承担从2020年8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曹亚会、董应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拍卖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商业用房归还借款;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支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国鼎照明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原告下属机构营业部申请借款2300000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国鼎照明公司与原告就此笔借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陈仓置业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自有的商业用房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曹亚会、董应怀于2018年6月27日就此笔借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4日按合同约定向国鼎照明公司发放借款23000000元,期限1年,月利率为7.8‰,逾期加罚50%利息(月利率11.7‰),合同约定到期日为2019年6月21日。截至2020年8月20日结欠贷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4601610元。现借款已逾期,原告经多次催收,四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清息及担保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国鼎照明公司辩称,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因公司资金紧张和疫情影响,对公司销售等方面造成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归还原告本息。

被告曹亚会辩称,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

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董应怀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国鼎照明公司文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陈仓置业公司董事会抵押决议、同意抵押意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被告曹亚会、董应怀身份证复印件、保证意见书、保证担保合同、利息清单,被告国鼎照明公司、曹亚会均无异议,虽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董应怀未到庭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证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7日,被告国鼎照明公司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仓信用联社申请借款23000000元,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提供了公司董事会抵押决议、同意抵押意见书。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国鼎照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1日,用途为购材料,月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为11.7‰)。同日,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抵押人)与原告(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陈仓置业公司房产对前述借款提供抵押,被告曹亚会、董应怀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曹亚会、董应怀为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抵押担保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还对担保范围、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7月4日,被告陈仓置业公司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大道XX幢XX幢XX层XX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085239号,他项权利人:本案原告,抵押权种类:一般抵押,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同日,被告曹亚会、董应怀还向原告出具了同意为前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意见书》。

2018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国鼎照明公司发放了贷款23000000元。

合同履行中,被告国鼎照明公司仅将利息清偿至2019年3月20日,全部借款本金及此后的利息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仓信用联社与四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国鼎照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董应怀、曹亚会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仓置业公司、董应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按照月利率7.8‰计算;以本金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按照月利率11.7‰计算; 以结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195‰计算);

二、如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有权对被告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宝鸡市金台区XX大道XX幢XX幢XX层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陕(2018)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0085239号】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有权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曹亚会、董应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08元,由被告陕西国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亚会、董应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勤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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