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正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朱炳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蒙河路南侧、陈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7QW7J。
法定代表人:陈发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付与被执行人周吉海、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东区侧的土地和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