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大双,男。
被告:李有鸿,男。
审理经过 原告覃大双与被告李有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覃大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覃大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治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