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如意豪庭翡翠苑17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1R5AXE。
法定代表人:蒋元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皓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