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负责人:楼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贤,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沙马木甲,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与被告沙马木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原告衢州市衢州区医疗保障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