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原告: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华,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道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1、唐某与被告毛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毛某1、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1、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1、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毛某1、唐某负担(已准予原告毛某1、唐某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莹 书 记 员 李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