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卡地尔,新疆吾康(墨玉)律师事务所。 原告: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热班·卡地尔,新疆吾康(墨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B座13层J室。 法定代表人:郭明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顾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被告:安外尔·阿卜力克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与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顾明东、安外尔·阿卜力克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以与被告泓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顾明东、安外尔·阿卜力克木和解已付清为由,现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阿卜力提普·加帕尔、约麦尔江·麦提托合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