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曾睿,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胡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胡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某、胡某2、邢某、胡某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邢某、胡某3、胡某2、胡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瑾 书 记 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