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邓国生,男,汉族,成年人,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邓国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慧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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