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邓国生,男,汉族,成年人,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邓国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慧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