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志有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有履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偿还王志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于2021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王**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志有;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有履行上述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