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居,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赵旭,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金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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