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淑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党天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淑玲与被告党天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之前,原告向被告销售水电暖材料一批,供货完成后,被告拖欠17800元货款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0日进行对账,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1800元货款,并出具欠条确认剩余未付货款金额为16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所欠货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身份证号码错误,且经本院释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详细正确的身份信息,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情况不明,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祝淑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祝淑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