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住甘肃省。

被告:杨某,住甘肃省。

被告: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国税巷飞机场家属院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南环路12号(人寿保险公司住宅楼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诉被告杨某、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庆阳耀进绿化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建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包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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