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立新。 被执行人叶树其。 被执行人杜月萍。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立新与被执行人叶树其、杜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清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21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个别银行账户有少量金额,账户已有冻结并已扣划发还至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XXXXXX珠峰二伦摩托车一辆,因车辆年代久远无处置价值。于2021年1月15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公积金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15日向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叶树其、杜月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2日将被执行人叶树其、杜月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23002元,已执行到23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左 凯 审 判 员  沈威武 审 判 员  刘二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文瑶 书 记 员  李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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