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景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被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景鱼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景鱼、被告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景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建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建平承认原告李景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景鱼欠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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