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刚,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彭家庄乡小宅村。 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职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刚与被执行人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冀0184民初1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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