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代天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银与被执行人代天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天柱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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