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爱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张文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爱芝与被告张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爱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爱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速还原告款46500元(庭审中变更为2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经营钢材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合计46500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偿还过原告20000元,与被告商量还款事宜多次,被告出尔反尔,不履行诺言,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文中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诉称归纳本案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5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举证

原告郑爱芝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张文中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到2014年底从原告处购买钢材,经核算下欠原告46500元,并在2015年12月23日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下余26500元至今未还。

被告质证

被告张文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爱芝在经营钢材期间,被告张文中拖欠原告钢材款合计46500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偿还20000元,下欠26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出尔反尔、不履行诺言,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文中下欠原告郑爱芝钢材款26500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偿还所欠钢筋款26500元的民事责任。本案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偿还欠款而引起,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文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爱芝偿还所欠钢筋款2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张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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