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叶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杨宇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飞与被告叶凯、杨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4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无房产、对被执行人叶凯在安徽铂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红利收入予以扣留;对被执行人杨宇航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3.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