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候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晔晟,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崔燕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燕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0-47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燕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崔燕琼偿还本金9243.51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仲裁费4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燕琼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崔燕琼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崔燕琼有银行存款合计4194.48元,本院已扣划4194.4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4144.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崔燕琼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崔燕琼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崔燕琼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崔燕琼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崔燕琼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崔燕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崔燕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崔燕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30-4700号裁决未执行到位金额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崔燕琼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崔燕琼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