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生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守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户籍地:青海省刚察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生海诉被告郭守兰人格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郭守兰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均在刚察县,案件应由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守兰提交(2019)青0105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首页、(2020)青01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首页、(2020)青01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首页、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所在工会凭证复印件均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学苑路安泰小区3号楼2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守兰提出本案应移送刚察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刚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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