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继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邓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继存与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何继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20万元整;2、要求被告按1.5%付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由,向社会公开借款,邓杰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姚欢欢、王秀云、宋婷为财务人员。我本人及同学朋友等向该公司投资款共计120万元,由邓杰出具4份合同。后来,邓杰把合同收回并开具2张借条,一张70万元、一张5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该公司说2015年春节后开始支取本金,2015年5月份邓杰说公司有困难,分批按5%每月返还,但一直没有返还。2016年春节时邓杰又说公司没钱,还是一直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不能查找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继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明放 人民陪审员 陈家立 人民陪审员 张忠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