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太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牧民,住泽库县多福顿乡多龙村四社*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力毛他,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隆务镇加仓玛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太加与被执行人力毛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太加与被执行人力毛他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321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