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7085053J。
负责人:顾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710462140。
被告:赵金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
负责人:曹钦成,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赵金化、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