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用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执行人夏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用才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9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夏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夏从根立即支付运输费3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夏从根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夏从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夏从根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从根经营万年县华恒商行(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未实际经营,无实际资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夏从根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夏从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318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从根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方用才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9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胡颖辉 审判员 喻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