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西霞,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8民终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经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毛惠娟 审判员 孙艳 审判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菲鲁热·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