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无限歌舞厅,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守珍街273号二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4。

法定代表人侯丕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魅力无限歌舞厅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4578-1463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宗案件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系列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本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财付通账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龙

执行员 姚 练

执行员 黄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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