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校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被告: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校章与被告王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刘校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普汇大通全部投资款,三笔共计21万元整;2.以21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化率17%为标准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我去顺义美联美购物,被告普汇大通公司在美联美有个摊位,当时有个年轻人就是被告王彬,他是经理职务,把我拉到柜台,给了我几张宣传单,劝我把钱投到他们公司,返利高,安全可靠,还有第三方监管,保证没有任何风险。当时留了我的电话,后来每天都给我打多次电话,劝我有钱投到他的公司,并向我承诺给我做担保人,并写了担保书。经不住诱导,我于2017年投入6万元。没过几个月被告又拿好多礼物,一箱牛奶,一盒月饼苦苦求我,让我帮帮他,说这个月没完成任务,扣奖金和提成,无论如何再多投点给他救急,我又投了10万元,隔几天又投5万元,三笔共计投资21万元,三年期的,年利率17%。谁知天大灾难就此来了,2018年底被告公司就跑路了,我再给被告打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被告给我做了担保,理应偿还债务,因为没有被告的诱导与担保,我一分钱都不会投的。因此诉至贵院,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还我血汗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020年7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坤、王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校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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