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10157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北滘镇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93302010400354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1310.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