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410293240。 被申请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秀市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3292850XL。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110747914。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金辉与被申请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罗金辉的申请作出(2021)赣0981民初517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现申请人罗金辉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西凌峰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保全冻结措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亚群 人民陪审员 熊 腾 人民陪审员 龚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