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建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

被执行人雒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管建喜与被执行人雒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3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雒建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管建喜欠款8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雒建伟负担,被告雒建伟负担的25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车辆、证券、网络资金、民政、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雒建伟投保的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编号为V002726312021000016××××的保单,累计交纳保费0元,投保人是雒建伟。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个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保单编号为8G202345120200000305××××的保单,累计交纳保费0元,投保人是雒建伟。这些保单投保金额都为零,无现金价值,所以这些保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进行冻结、扣划。

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2月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被执行人雒建伟名下有位于本区张火公路玉门××村××号××楼××层××室住房一套,该套住房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金额为26.88万元,债务履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进行查封,评估、拍卖,亦不交纳评估费。

4.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1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1年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号。

请求情况 9.2021年6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802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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