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康乐县,农民。
被告:史小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洮县。
被告:徐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公司,地址:甘肃省静宁县北二环中路法院临街门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6710299609E。
法定代表人:赵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何振涛与被告史小柱、徐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史小柱、徐亮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史小柱、徐亮采取修复措施,恢复损坏道路原貌;3、依法判令被告人寿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20日,被告徐亮驾驶×××号重型货车,沿康丰乡行驶至康乐县虎关乡何家沟村何家沟15号门口路段时因路面塌陷,车辆侧翻至原告家中,致原告所有房屋被压塌,造成交通事故,经勘查现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亮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此,原告只好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被告史小柱、徐亮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采取修复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何振涛的损失费用1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振涛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