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姬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王纯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姬常福与被执行人王纯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闽092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福建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清偿,本院也已依法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