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凤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
被告:姜云辉(曾用名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佟凤芹与被告姜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凤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云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佟凤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云辉给付原告佟凤芹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9日,被告姜云辉向原告佟凤芹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2017年年底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3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姜云辉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其人民币80,000元。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6月19日被告姜云辉向原告佟凤芹借款人民币80,000元。2020年5月3日被告姜云辉给原告佟凤芹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姜辉2020年5月3日”。姜云辉曾用名姜辉。此述借款被告姜云辉未偿还原告佟凤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佟凤芹提交的欠条一张,能够证明被告姜云辉欠其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姜云辉应给付原告佟凤芹借款并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姜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佟凤芹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给付从2021年1月4日起至借款给付完毕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姜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