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前河路中段滨河丽都1楼。
被执行人:顾庆华,男,汉族,住赫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庆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顾庆华在贵阳银行621735990102500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253.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