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国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梁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梁曲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登封市天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龙头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8709707L。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东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景国计申请执行梁天军、梁曲平、登封市天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东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国计与被执行人梁天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天军共欠申请人景国计本金489975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梁天军承诺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289975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利息部分按照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379号判决书判定的利息支付;三、本案执行费7250元及诉讼费4984元由被执行人梁天军承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现申请执行人景国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5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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