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针,系范四海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永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四海与被告李永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堂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四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小包协议”,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豫Q×××××的出租车一辆出租给原告。2020年1月23日,双方终止协议,原告将车辆返还给被告。被告收取的15000元保证金,经原告追要,被告仅返还5000元,下余10000元至今未返还。 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永堂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出租车小包协议、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小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豫Q×××××的出租车一辆出租给原告;签订出租车协议之日原告需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5000元,解除协议时原告确无违章、违法,被告应将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2020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李永堂欠范四海租车押金壹万伍仟元正(15000),已还贰仟叁佰元,五号在(再)付叁仟元,剩余18号还完。李永堂,2020.5.3号”。后被告又返还原告2700元,剩余10000元保证金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车辆租赁合同的解除、保证金返还协商一致,被告李永堂未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永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范四海保证金1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永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 宸 人民陪审员 张 灿 人民陪审员 胡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