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海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祁连县人,现住该县。
申请执行人:王生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祁连县人,现住该县。
被执行人:贺家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县人,现住该县。
被执行人:青海润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下鲁尔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9WR29G。
法定代表人:余晓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海云、王生华与被执行人贺家存、青海润川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进行了冻结。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青28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家存于2021年3月22日签收,被执行人贺家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韵达快递已提交了上诉状,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青282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多杰拉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才让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