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806384XD。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朝阳,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春(茹)红,女,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张二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偃师市,现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张献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偃师市,现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航,洛阳市偃师市夏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