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通秀,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文,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国武,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通秀与被告罗国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通秀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通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通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通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红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德合 书记员陈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