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吴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飞与被告吴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玉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刘玉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