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陈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556,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被告:马颖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日高卡卡15座1301,公民身份号码411*************。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勇与被告陈举、马颖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福勇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对账、和解,本案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福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福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智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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