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萍,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书文,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辉,女,****年**月**日出生,江住江苏省江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萍与被申请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辉所有的位于夹江县××路××号1幢1单元4层2号住宅一套【不动产证号:川(2020)夹江县不动产权第00××××1号】(以77900元为限)予以查封。申请人魏萍以其号牌为川L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7800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辉位于夹江县××路××号1幢1单元4层2号住宅一套【不动产证号:川(2020)夹江县不动产权第00××××1号】(以779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魏萍号牌为川L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78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415元,由申请人魏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