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姚启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卢静与张亚丽、姚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05日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1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

一、被申请人张亚丽、姚启军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卢静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为15750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张亚丽、姚启军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卢静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确认申请人卢静对被申请人张亚丽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路××号××村××幢××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仲裁费人民币11700元(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亚丽、姚启军承担(直接支付申请人卢静)。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

按执行标的的数额,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阜阳市颍州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160号裁决书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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