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杨梅生,男,47岁,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年生与被告杨梅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年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年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张年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银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