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品,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余春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3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春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余春琼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6.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