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亚娣,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徐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娣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3月17日8时至10时期间,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害人许锡恭家宅的其楼楼梯口处,盗走了被害人的一辆红色嘉迈牌GM125-A品牌的两轮摩托车。经徐闻县××××××认定,被盗的两轮摩托车值款为3040元。 2.2019年6月11日7时至12时期间,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害人陈忠乐租的出租屋一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陈忠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C摩托车。经徐闻县××××××认定,该辆摩托车值款为2600元。 3.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广汇超市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红色125C摩托车一辆。据失主报称,该辆摩托车值款3200元。 4.2020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电器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1的五羊牌125C摩托车1辆。经徐闻县××××××认定,该辆摩托车值款为2762元。 5.2020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害人张本家对面的门前面,盗走被害人张本的一辆红色五羊牌125C男装摩托车。据失主报称,该辆摩托车值款约3300元。 6.2020年10月4日8时至12时期间,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粮所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郑某1的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据失主报称,该辆摩托车值款约3000元。 7.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车库处,盗走被害人吴某1一辆红色五羊125C摩托车。据失主报称,该辆摩托车值款约3100元。 8.2020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学门口处,盗走了被害人沈南利的一辆红色本田125C摩托车。经徐闻县××××××认定,该辆摩托车值款为2800元。 9.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亚娣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南山镇大水桥水库堤坝与一间铁棚之间的小路处,盗走被害人郑俊夆的一辆黑蓝色船子二轮摩托车。经徐闻县××××××认定,该辆摩托车值款为416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亚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亚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亚娣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亚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亚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1、郑俊夆被盗窃的摩托车已于案发后追回。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亚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指认笔录、相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票、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亚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亚娣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亚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亚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丽翡 人民陪审员  李康乐 人民陪审员  王荣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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