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原黄山石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R4MK22(1-1)。
法定代表人:陈华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雯,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楼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89967L。
法定代表人:胡树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圣兵,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韩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淮南市恒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