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21年1月26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3日由某某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涛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万涛在广东省东莞市、湖南省常德市和沅陵县××,先后十二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汽车、废旧钢材、汽车零部件、汽油及其他建筑材料若干,经价格认定,价值共计13630元(汽车抵押价值5700元、废旧钢材等建筑材料价值7930元)。其中,单独盗窃六次,伙同盗窃六次。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4日凌晨,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社区××栋××号铺好景二手车行,被告人万涛将自己抵押给该二手车行的湘JHN210的黑色金杯SUV车辆盗走。被盗时抵押价格5700元。
2.2021年1月7日晚,被告人万涛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老顺欣驾校内盗窃槽钢1根。
3.2021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万涛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老顺欣驾校内盗窃废旧铁制、铝制、钢制材料和汽车零部件若干。
4.202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万涛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老顺欣驾校内盗窃废旧铁制、铝制、钢制材料和汽车零部件若干。
5.202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涛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老顺欣驾校内盗窃废旧铁制、铝制、钢制材料和汽车零部件若干。
6.2021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万涛在湖南省常德市××路段盗窃路边一摩托车的2矿泉水瓶的汽油。
7.2021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万涛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老顺欣驾校内盗窃5个旧轮胎、3个旧轮毂和汽车零部件、槽钢、汽油等若干。
8.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涛伙同燕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工地盗窃废旧钢管、钢筋、螺丝、铁架子、铝合金等建筑材若干。
9.2021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万涛伙同燕某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工地盗窃废旧钢管、钢筋、螺丝、铝合金等建筑材若干。
10.2021年1月大约16日凌晨,被告人万涛伙同燕某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工地盗窃废旧钢管、钢筋等建筑材若干。
11.2021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万涛伙同燕某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工地盗窃废旧钢管、钢筋等建筑材若干。
12.2021年1月21日晚,被告人万涛伙同燕某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某工地盗窃废旧钢管、钢筋等建筑材若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部分追赃及多次盗窃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吴某、邓某、刘某陈述,证人郭某1、郭某2证言,监控视频资料,抵押借款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万涛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万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万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常德市和沅陵县的犯罪事实(第2至第12次盗窃),在公诉机关如实供述了在东莞市的犯罪事实(第1次盗窃)。2021年4月27日通过某某机关追赃3800元给被害人吴某,并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涛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部分追赃,酌情从轻处罚,但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