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娟,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兴与被告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张国兴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张国兴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国兴撤回起诉处理。